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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新疆植物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新疆植物学会。英文名:Botanic Society of Xinjiang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新疆境内从事植物科研、植物教育和植物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群众学术团体。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组织广大植物学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植物学科学技术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植物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振兴新疆经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加快新疆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维护植物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植物学工作者服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818号,邮编830011。挂靠单位: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根据学科发展动态和新疆经济发展需要,积极组织各种类型的学术活动,跟踪学科前沿,讨论学科热点和社会热点问题,为国家或自治区经济建设或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技术的实施提出建议,进行科技咨询,为决策部门当好参谋和顾问。 二、办好会刊、会讯,编辑出版植物科技、植物科普书刊。 三、大力普及植物科学知识,促进或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开展青少年科普知识教育活动。举办科普知识讲座,举办各种形式的夏令营、冬令营及野外科学考察活动。 四、培养或发现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对优秀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有价值的建议和学会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五、接受委托进行相关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 六、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通讯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从事植物及相关学科的研究、教学、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具有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和助教等以上水平或相当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在读硕士生,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居国外或港澳地区、符合会员条件的曾在新疆工作过的中国籍植物科学工作者。 四、团体会员:与本团体业务有关,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支持本团体工作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会会员(一般在10人以上)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五、通讯会员:在本团体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在学术上有较高的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学工作者及外省区的有关科学及教育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入会须经所在单位推荐,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专业委员会可向本团体推荐个人会员。 三、凡提交入会申请或推荐的个人会员,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能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四、凡经当地科协批准成立的各地州市植物学会,不需办理申请,只需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即可成本团体团体会员。 五、其它学术团体、专题研究会或与本会业务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申请入会,需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六、通讯会员入会,一般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本团体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填写通讯会员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由学会填发经理事长签名的证书,并报自治区科协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优先取得本团体的有关学术资料; 5、优先参加本团体的各种学术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会会员 1、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团体的有关学术资料; 3、要求本团体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通讯会员 1、应邀参加本团体主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并减收会议注册费; 2、优惠或免费得到本团体有关学术资料;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遵守学会章程;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提交学术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凡触犯刊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事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事理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挂靠单位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17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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