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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土壤肥料学会会章

    二000年十一月十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肥料学会(以下简称新疆土肥学会)soil&fertilizer society of xinjiang ,建议使用缩写:SFSX
    第二条 新疆土壤肥料学会是由新疆境内从事土壤、肥料科研、教学、推广和管理单位及本学科有关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本学会是新疆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亦是中国土壤学会、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和新疆农学会的单位学会。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繁荣新疆土壤肥料科学技术事业,促进土壤肥料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在加速西部大开发、振兴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优化生态环境,实现新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社团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疆土壤肥料学会会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新疆土壤肥料学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2、编辑出版学术刊物
    3、大力普及科学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4、对新疆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
    5、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同区外、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关系。
    6、根据新疆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和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7、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8、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
    1、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技师、农艺师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或具有相当上述技术职称的本学科科技人员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本学科科技人员。
    2、高等学校本科比喻生,在生产、教学、科研单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3、对土壤肥料科技革新和群众科学实验活动有显著成绩和贡献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家。
    (四) 单位会员
    1、专职从事本学科的科研、教育、推广和管理的单位及与本学科有关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一般在10人以上)
    2、各地区对口学会可以成为本学会的当然单位会员。
    (五) 名誉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的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学会联系、交往、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个人会员
    1、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所在的地区学会批准,报当地科协备案。申请书应以本学会收到之日起生效。
    2、热心于土壤肥料科学或对土壤肥料科学有贡献的其他学科的科学家,本会常务理事会可直接吸收为会员,并通知其所在的地区学会。
    3、凡对土壤肥料科学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组织与本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等称号。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 单位会员 1、与本会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申请入会,需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2、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单位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学术和其他活动;
    3、 优先取得本会印发的学术资料;
    4、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包括向本会提出给予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的要求;
    5、 对本学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 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高龄资深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可授予本学会荣誉会员称号,并报新疆科协和自治区民政厅社团处备案;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 单位会员
    1、 先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
    2、 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 要求学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名誉会员
    1、 优惠或免费得到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 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区内举办的学术会议;
    3、 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金额和缴纳使用管理方法另定);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提交学术研究成果;
    (七) 有条件的会员应尽其所能,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协助学会开展国际、国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疆讲学等;
    (八) 向党和政府提出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疆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疆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学会顾问委员会成员;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和奖励学会工作的积极分子。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为保持常务理事会学术上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学会的活力,应充分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其成员连任不超过四届,每届一、原则上更新四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不能连任。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工作三个月以上时,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理事长职权。特殊紧急情况和召开副理事长、秘书长办公会议,做出应急处理决定,但事后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的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新疆科协资助;
    (五) 挂靠单位资助;
    (六)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 利息;
    (八)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11月10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