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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查新咨询工作(以下简称查新工作)是推进科研课题立项的科学化及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化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一项严肃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为确保查新工作的质量和保证我中心的声誉,取信于用户,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根据我中心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以便遵照执行:
    一、查新工作的任务
       科技查新工作是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专利申请、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一个支持系统,其工作内容是以文献为依据,运用检索手段,通过对检索出的文献进行综合分析对比,公正、客观地描述查新项目的情况,出具《科技查新证明》,为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专利申请、技术咨询等提供可靠的文献依据。
    二、承接查新课题的指导思想
       本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宗旨,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负责、热情、耐心地做好工作,确保查新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查新工作的程序
      查新工作应由熟悉情报业务、掌握专业知识、具备较高外语水平以及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并具有查新上岗证的人员承担。审核人员应由懂检索知识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查新人员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地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不轻易下结论和评论,避免给用户带来不良的影响和损失。 查新工作的基本程序为:受理查新委托——分析查新内容——确定主题词并拟定检索策略——进行检索——阅读分析所查到的文献——撰写查新报告——专家审核——出具查新报告。
       (一)受理查新委托注意事项
      (1)在受理查新项目时,查新人员必须通过用户洽谈了解查新项目的实质内容,弄清项目的主要特征、技术参数、指标或发明点、创新点、技术进步点等内容,以及该项目与同类研究的不同之处。
      (2)在正式受理委托时,应请委托人认真填写《
    科技查新委托单》,并提交与课题有关的技术资料,如该成果或该发明、专利等的技术背景材料、研究报告、项目总结报告、专利说明书、测试报告等。查新人员应根据有关文献的分布情况,采取适当的检索方式,在拟定检索策略时,应以用户委托项目的实质内容为依据,并在检索中不断修正,以确保检索结果的准确性。检索年限要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加以确定:科技立项类项目,至查新之日起前推10年到15年;成果鉴定和奖励类项目,自查新之日起前推15年;报奖类查新项目,自查新之日起前推15年;技术咨询及其它类项目,自查新之日起前推15年到20年。检索年限要连续,不允许跳跃。
    四、检索范围的确定和检索工具的选择
      查新人员在全面了解查新项目内容和要求后,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线索,确定检索范围和选择检索工具。在确定检索范围和选择检索工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查新的基本要求在于查“全”,因此检索范围应宽于要求查新的项目。
      (2)应在分析对比的基础上,选择具有针对性的检索刊物或数据库作为检索工具。
      (3)当内容或应用范围涉及到多学科时,相关学科的文献也应列入检索范围内。
      (4)在理论研究查新时,应检索《科学引文索引》等有关文献,从论文被引用角度予以表述。
      (5)对于应用研究成果或开发成果,应考虑检索专利、会议录和成果公报等方面的文献。
      (6)综合性检索工具应与专业性检索工具相结合。必要时,要查阅年鉴、手册和相关现刊等,以补充检索工具之不足。
    五、检索手段
      查新检索应以计算机检索与手工检索相结合,互为补充。
    六、主题词检索策略的确定
      查新人员应对用户介绍的项目情况完全理解,认真阅读分析用户所提供的资料,参考用户提供的主题词、分类号等,然后确定检索用主题词、分类号等,拟定检索策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检索过程中,应根据实际需要不断修正检索词、检索策略和检索范围,直至全面、准确地查到所需的对比文献为止。
    七、检索结果说明与对比分析
       检索结果说明与对比分析应如实反映检索过程及检索结果,以检索到的相关文献为依据,通过对比分析,客观地反映查新项目的实际情况。
       查新报告对比分析不能使用定性词语对查新项目进行评价,并不得受委托人影响,偏离公正、客观的立场:
       (1)检索文献分布情况概述;
      (2)针对本项目技术特点、发明点、创新点,逐项与检索到的可比文献对比分析,并引证反映该技术的可比文献;
       (3)说明本项目与相关文献的相同、相似、不相同之处,并对查新项目的新颖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进行说明。
    八、查新结果的审核
       审核人员在对查新报告审核时应注意:检索过程是否正确,是否有漏检,提供的相关文献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恰当,技术用语是否准确规范。
    九、查新报告经审核通过后,加盖查新专用章。一式四份,三份交用户,一份存档。
    十、查新单位应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委托书和报告书,建立和健全查新档案。
    十一、对检索结果为“零”的处理
       对检索结果为“零”的查新项目,应首先由查新人员和用户共同商讨后重新拟定检索策略进行二次检索;必要时可通过专家咨询或调查等形式配合检索,一般不轻易作出检索结果为“零”的结论。
    十二、对查新人员经过努力后检索结果仍为“零”的查新项目,应交由审核人员进行复核,然后提交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并作出最终结论。
    十三、委托单位的责任与权利
      (1) 委托单位一般应提前十五天向查新单位提交申请,填写委托书,并有权要求查新单位按期提交查新报告;
       (2) 委托单位应预交部分查新费用,在查新单位未按委托书要求查新时,有权要求补查或退款;
       (3) 委托单位要求加急(一周以内)或扩大查新范围,必须按规定交加急或扩查费,并有权要求查新单位按委托书要求提交报告;
       (4) 委托方必须向查新单位提供查新项目的有关资料,以供查新人员确定主题词、拟定检索策略和撰写查新报告时参考,并有权要求查新单位对技术内容保密;
       (5) 由于委托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情况不实,造成的误检、漏检,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十四、查新单位的责任与权利
      (1) 查新单位必须按委托方要求进行查新,按时提交查新报告,合理收取查新费用,并有权对委托方提出提交技术资料和确定检索范围的要求;
      (2) 查新单位如按委托方要求受理加急或扩大查新服务,有权根据规定核收相应的费用;
      (3) 查新单位在受理查新项目时,应对委托方提供的所有研究报告、技术资料等保密,并将查新结果与委托方提供的项目要点进行分析,出具客观、公正的查新项目报告。
    十五、异议
      (1) 如查新委托方对查新检索结果持有异议,应在15天内提出复查要求。若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复查费用由原查新机构承担;反之,若复查结果与原结果基本一致,复查费用则由委托方承担。
        (2) 复查仅限于对原《科技查新委托单》规定的检索范围内进行,如超出原范围,作另行立项检索处理。
        (3) 如双方各持己见,可将查新报告、有关意见及旁证材料提交科技管